重購退稅【賣屋相關稅法】
重購退稅【賣屋相關稅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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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重購退稅」
依據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,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,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,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,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,就其已納土增稅額內,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。
|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優惠一覽 | ||||
| 退稅條件 | 退稅範圍 | |||
| 綜合所得稅 | 土地增值稅 | 房地合一稅 | ||
| 自用住宅 | 房屋 | 土地 | 房屋 土地 | |
| 要 件 |
面積 | 不限 | 都市:3公畝 非都市:7公畝 |
同左 |
| 用途 | 自用(本人及配偶,直系親屬辨竣戶籍登記; 出售前1年無營業或出租行為。 |
自用(本人及配偶,直系親屬辨竣戶籍登記; 出售前1年無營業或出租行為。 |
自用(本人及配偶,直系親屬辨竣戶籍登記; 出售前1年無營業或出租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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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持有 房產數 |
不限 | 不限 | 不限 | |
| 買賣 完成時限 |
2年 | 2年 | 2年 | |
| 可使用次數 | 一生多次 | 一生多次 | 一生多次 | |
| 新舊房產 價格(值) |
新屋>舊屋 | 新購土地>出售土地 | 大於則全退 小於則依比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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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舊房產 所有權人 |
不限原所有權人 | 需均為同一所有權人 | 不限原所有權人 | |
五年内出售則須再補上稅金
